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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4月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8号)作如下修改:
在第三条第二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保障邮政通信需要,促进集邮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的人、邮政企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票发行活动及对邮票发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本辖区内履行邮票发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邮票发行应当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传播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展示国家建设成就,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国际交流,适应邮政业发展、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六条普通邮票一般5年发行一套,遇有邮政资费调整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提前或者推后。
第七条邮票发行应当编制发行计划。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计划发行邮票。
第八条普通邮票发行数量由邮政企业按照市场要确定。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普通邮票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邮政企业发行普通邮票时,应当将邮票信息、样票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邮政企业经营邮票发行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加强经营管理,满足通信需要,保证邮票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我国与其他几个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应当适应我国外交工作需要,符合我国外交政策及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
第十二条邮票选题的范围应当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艺术、自然风貌等方面。
(一)正面宣传原则。邮票的主题体现肯定的性质,表现健康、美好的事物;不体现否定的性质,不表现颓废、丑陋的事物。
(二)既成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在发行日已实现、已完成的事物;不表现未实现、未完成的事物,如规划、计划、未建成的项目等。
(三)科学性原则。邮票只表现已有科学定论的事物,不表现在学术上尚有争议的事物。
(六)知识产权保护原则。邮票选题题材所使用及涉及的图案或者文字材料,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普通邮票的选题应当适应普通邮票使用广泛、使用期长、图数多等特点。
(一)政治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基本国策和国家大政方针,如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科学发展等主题。
(二)建设成就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国防建设等所有的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经济建设中以国家公益性项目为主。
(四)文学艺术类题材,应当主要体现我国历代最著名和最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当代重大文学成就和艺术成就及相关知识。
(五)古迹文物、风光名胜类题材,应当主要宣传我国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古迹和风光名胜;有选择地宣传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古迹和风光名胜、特别重大的考古发现和国家一级文物。
(六)民风民俗类题材,应当主要介绍我国各民族最典型的风土人情及最具民族特色的其他事物。应当避免涉及民族关系和宗教信仰中的敏感问题。
(七)生活娱乐等其他类题材,应当内容健康,群众喜闻乐见。可以包括全民健身、儿童生活、花鸟鱼虫等主题。
邮政公司能够在每年6月底前将收集的下年度纪念邮票选题题材及选题建议报送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对纪念邮票的选题题材和选题建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直接列入确定的选题范围。
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在邮票选题咨询委员会初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纪念邮票选题的审查决定。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底前将审定的选题告知邮政企业,并提供纪念邮票选题的有关的资料。邮政企业应当将纪念邮票选题编入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不同面值的普通邮票,在图案设计上应当有明显区分,以便于识别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念邮票选题组织纪念邮票图案设计。
纪念邮票图案包含邮票画面、票面文字和版式等要素,应当切合邮票主题,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科学性和艺术性,遵循国家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在纪念邮票发行日60日前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报审纪念邮票图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审的,应当提前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同意。
(一)邮票图案报审说明,指对纪念邮票图案表现内容、纪念邮票图案报审方案产生过程的说明材料。
(二)设计说明书,指含有邮票图案设计说明、设计资料来源、设计者简介,以及责任编辑和组稿部门签署的图案评价意见的说明材料。
(三)邮票图案鉴定意见,指邮票选题内容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领域权威专业机构出具的关于邮票图案科学性的认证材料。
(四)知识产权协议,指与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获取邮票图案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邮票图案的效果图一式两份。效果图是指使用邮票图稿制作并编排了相关文字和版式的彩色图样。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报审的纪念邮票图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其审查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当不影响纪念邮票的正常发行。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的图案印制纪念邮票。
发行计划包括总套数、每套邮票名称、类别、枚数、发行日期、面值、其他品种、计划发行数量等。
前款所称其他品种是指小全张、小本票、其他版式等,计划发行数量含其他品种的数量。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
(二)发行计划编制说明,指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编制过程、题材构成特点、邮票面值设置、品种设置等的说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我国与其他几个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的,应当在报审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纪特邮票发行计划的审定工作,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纪特邮票发行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邮政企业如因特殊原因提出对纪特邮票发行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定。未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邮政企业不可以擅自变更。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在下一年度新邮预订工作开展前,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的下一年度纪特邮票发行计划。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日90日前将计划发行数量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政发展需要、市场情况等审定纪特邮票的计划发行数量,审定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邮政企业。
第四十条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票的印制质量符合有关要求,保证印制数量、印制图案与审定或者备案的发行数量、图案相符,保障邮票的防伪性能。
第四十一条邮票印制企业应该依据邮票印制相关管理规定建立完善的生产组织管理制度,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邮票印制企业应当独立完成邮票生产全过程,严禁将邮票生产任务进行转包,严禁超计划印制或者无计划印制邮票。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普通邮票的销售服务,满足邮政通信需要。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纪特邮票销售网点,并公告销售网点分布情况。
第四十四条邮政企业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之前向社会公告邮票信息,包括邮票名称、发行日期、枚数、面值、规格、齿孔度数、版别、防伪方式、设计者、发行期限等。
各销售网点应当于纪特邮票发行日前公告新邮销售服务信息,包括销售时间、种类、价格、零售数量等。
邮政企业应当在纪特邮票发行首日按时向社会提供销售服务。在重大题材纪特邮票发行首日,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邮票销售网点的经营秩序。
第四十五条邮政企业应当在每套纪特邮票发行期满3个月内向社会公告实际发行数量,并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票的销售情况,内容包括:
第四十八条邮资凭证停用是指取消已发行的邮资凭证作为邮件纳费标志的功能。邮资凭证包括邮票、邮资符志、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简、邮资信卡等。
邮政企业停用邮资凭证应当事先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申请停用的邮资凭证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种类、发行日期、面值或者售价、发行数量和图案;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邮资凭证停用申请的审批,并向邮政企业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五十二条批准停用的邮资凭证,邮政企业应当在不再使用90日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告,停止销售。邮资凭证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邮政企业换取等值的邮资凭证。
第五十四条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
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邮票发行投诉机制,向社会公示投诉渠道和方式。
第五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做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票发行监督管理体系,能够最终靠聘请社会监督员、收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等多种形式,开展邮票发行的监督工作。
第五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邮票发行的自律管理,能够最终靠适当方式测评邮票发行服务质量,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五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据邮票发行监督检查情况,向邮政企业发出整改通知,并监督其整改落实。
第六十条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邮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并根据真实的情况需要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六十二条拒绝、阻挠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我国与其他几个国家或者地区联合发行邮票,适用于本办法关于纪特邮票的规定。